如何看待“怀孕五个月分手,女方索要百万赔偿”事件

1.如何看待结婚索要“彩礼”这一现象?

根据史料记载,“彩礼”最初起源于周代,《仪礼》中有记载“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就是现在所说的“彩礼”。在结婚时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这一习俗已经在我国实行了2000多年,可以预见短期内这一习俗是不会消失的,尤其是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这一现象仍非常普遍。其实大部分人不是反对彩礼,而是反对以索要彩礼之名,干涉男女双方的自由恋爱;以彩礼之名“敛财”;更有甚者,索要大额彩礼是为了日后儿子娶媳妇做准备。很显然这些恶习早已偏离了彩礼本身应有的意义。

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在倡导理性、健康的婚姻习俗,反对畸形的婚俗。但并没有禁止给付彩礼,毕竟风俗习惯的改变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努力才可能改变,如果法律直接一刀切,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2.如何看待女方索要百万赔偿的行为?

从新闻报道披露的实施来看,女方索要百万赔偿可能是对于感情挽回无果、情急之下的过激反映,其未必是真的想向男方索要赔偿,有一种威胁中透露着无奈的感觉。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事主体承担赔偿义务的前提是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而在本次事件中,双方事先肯定是没有约定的,而法律更不可能规定男女双方在分手后一方向另一方负有赔偿义务,这是不合理也是不可能的。当然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存在法律规定的侵权或违约行为等仍负有赔偿义务。

3.男方是否应当支付女方人工流产费用?

首先,女性怀孕后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生育,其他任何人是无权干涉的。当然如果女方选择将孩子生下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所以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

其次,如果双方选择终止妊娠,男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关手术费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结合相关司法判例来看,基本上都会根据案情判令男方承担一部分费用或者全部费用,法律适用也主要以公平原则、共同债务,或者侵权等为主。

4.我们能获得哪些思考?

(1)理性对待恋爱或者婚姻,一定要选择与自己价值观相符的另一半,当然也要充分考虑双方家庭的情况综合做出选择。

(2)恋爱中一定不要伤害彼此、未婚先孕,否则在目前我国的价值体系下会面临很多问题。

(3)尊重彼此,即便不能修成正果,也不要互相伤害。

(4)多把时间和精力放在提升自身价值上。